1. 意義:權利客體指受權利主體支配之對象。 2. 權利客體的種類: (1) 物:物權的權利客體為物。 (2) 債務人之作為或不作為:債權的權利客體為債務人之作為或不作為。 (3) 權利主體本身:人格權的權利客體為權利主體本身。 (4) 具有一定身分關係之人:身分權的權利客體為具一定身分關係之該自然人。 (5) 精神的產物:無體財產權的權利客體為精神的產物。 (6) 權利: 權利可作為其他權利的客體,如:地上權、永佃權、典權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(民法第882條)、債權得
權利客體,是民法學中的名詞,指能為民事上的權利主體所支配者,包括有形的物和無形的財產,以及權利等。 不同歷史社會背景下,權利客體所指涉的範圍有所不同,例如在現代的民法中,人身不能被視為權利客體,但在奴隸制的時代, 奴隸 即被視作權利客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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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權利主體(自然人、法人)與權利主體、權利主體與權利客體(物) 間的之法律關係1為主要規範之對象。 其中權利主體與權利主體間所生之財產上法律關係為「債之關係」、權 利主體與權利主體間所生之身分上法律關係為「身分關係」、權利主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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權利主體 權利能力:欲成為權利主體所必須具備的條件與資格。凡是已經出生、尚未死亡的自然人,均具有「權利能力」而得成 為民法所承認的權利主體,而得以在民法體系下享受權利、負擔義務。在此,自然人之權利能力完全是以時間點加以界定,分別是
動物作為客體
- |第10話|權利客體(二)物權的法律上原則
- 「擬似權利主體」之法律意涵
- 私 塾 重 點 提 示 區
- 第一編 總則編
- 澳門虛擬圖書館
前面講完了權利主體的「自然人」、「法人」後,接著就要來介紹權利客體囉!關於權利客體的種類很多,只是在民法總則中只有規定「物」的部分(民法第66條至第70條等規定,其他的權利客體則散見在其他法律,例如債編、物權編等),事實上「權利客體」的概念,說穿了,就是權利主體所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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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主體」與「權利客體 」相互對立的體系建構;最後並提出「擬似權利主體」 的概念,嘗試替這個規範上的難題尋找可能的新出路。2.預定探討之課題 (1)將人類基因或基因資訊視為財產法益,承認其具有財產
權利客體概說 (一)意義 權利客體指受權利主體支配之對象。 (二)權利客體的種類 1.物: 物權的權利客體為物。 2.債務人之作為或不作為: 債權的權利客體為債務人之作為或不作為。 3.權利主體本身: 人格權的權利客體為權利主體本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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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權利主體 (二)權利客體 二、分析檢討 (一)權利主體 (二)權利客體 肆、我國現行不動產登記效力的檢討 投稿日期:一 年一月六日;接受刊登日期:一 年六月十三日。 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,美國威斯康新大學麥迪遜校區法學博士。作者感
民法上的權利主體有自然人、法人 然後權利客體就是受權利主體所支配的對象。 客體包含很多,從內容來分可以分為財產權跟非財產權,還可以再細分。 例如:甲把他的車子賣掉,在這個例子裡,甲是權利主體,車子就是權利客體
基於「物」有支配可能性的特性,所以我們可以知道,作為權利客體的物,在經濟上的意義就是可以讓人(權利主體)使用它以享受物的功能及作用、利用它來獲取其他利益(例如出租房屋已收取租金)或者將物給轉讓給其他人(不論是贈與或是賣給其他人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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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中,本文對傳統法律概念體系中這種「權利主體」與「權利客體」相互 對立的體系建構提出挑戰。為了替人類基因科技所帶來的規範難題尋找可能的 新出路,為具有發展為生命潛能之胚胎、物種之完整性等法益尋求法學上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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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權利主體 乃「權利義務主體」的簡稱,意指在法律上得以享有權利、負擔義務之主 體,包括自然人與法人。三、權利客體 又稱「權利標的」,即權利之「對象」或「內容」。其具體內涵因權利之 種類而異,詳見後述權利之分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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權利主體:人( 6~65) 權利存在 權利客體:物( 66~70) 權利內容:各編個別規定 總則 權利事實: 法律行為( 71~118) 期日與期間( 119~124) 權利存續: 權利消滅: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( 125~147) 權利行使:正當防衛、緊急避難、自助
(二)客體 指積極方面的主體權利和消極方面的法律約束(義務、服從) 所指向之對象。例如,甲借給乙一萬元錢,甲乙之間形成一種借貸法律關係。按照葡國學者之觀點,甲是“積極主體”,有權要求乙還錢;乙是消極主體,理當還錢。在此借貸法律關係中